良田村,位於香港新界屯門西北部,的一條客家村落。始建於清嘉慶年間,居民以何姓為主,直至1970年代皆世代務農。由於得到屯門河谷肥沃土壤的地利,因而改名良田村。隨著屯門新市鎮發展公共房屋,良田村被遷往青山公路何福堂側,即屯門新墟東北。於原址興建的良景邨和田景邨兩公共房屋均以良田村為名。
村屋: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英文: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俗稱丁屋政策,是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獲准興建的房屋,為香港殖民地時期沿用至今的一項政策。
1967年六七暴動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港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1]居民的男性香港原居民,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最高3層(上限27呎/8.22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的丁屋,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已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無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於新界或離島的村落或農地。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原居民(只限男性)有24萬。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1995年8月,香港政府曾經檢討新界小型屋宇政策。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一些非原居民的香港市民,質疑丁屋制度令新界原居民享有特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曾表示只有男性可享有丁權的丁屋政策,對女性造成歧視。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由於香港可供發展的土地越來越少,為了善用土地資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議放寬地積比率,嘗試准許原居民興建超過3層的丁屋。政府計劃先在沙田排頭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蝦尾新村進行試驗,興建高達20層的多層丁屋,預料可提供2000個丁屋單位,希望可解決積壓的申請個案。長遠而言,政府亦正研究「一次性」解決新界男丁興建丁屋的安排。
據一份撰寫於1980年、現已解密的新界民政署(現合併於民政事務總署)內部報告,顯示香港政府當年因漏寫若無足夠居住空間(not adequately housed),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該報告又指出,丁屋政策實施5年後即1977年,已出現嚴重濫用問題[4]。
另一方面,因政府政策左搖右擺,使丁屋政策有名無實。以沙田排頭村為例,政策至今約40年,但所建的丁屋不超過20間。即每年不足3間,積壓個案,非常嚴重。政府正利用加大積壓的問題,使土地不足問題升級。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



